在每次轉款時,注明轉款的用途,一方面便于財務賬務處理的核對。另外還有更重要的意義。
正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,而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。但我們也要注意例外的情況下,股東的責任可能會超出其認繳的注冊資本。請看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例外情況:
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,逃避債務,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,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,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,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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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實行,一個自然人可以注冊多家一人有限公司。個人可能出于各種考慮注冊多家同一股東的一人有限公司,這類股東尤其需特別關注公司法上述規定,加強各公司的內部管理。在日常與所控制的公司或股東個人之間發生正常經營的經濟往來時,轉款用途應注明清楚。此外,也要注意保留其他相關的依據,以證明這些都是公司正常經營往來,避免可能承擔關聯公司的債務的連帶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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